「有限責任花蓮縣食在永續消費合作社」組織章程
108年4月18日第二次籌備會議 修訂
108年5月9日 成立大會審議通過
108年9月4日 社務會議修正第六條 108年10月16日第二次理事會修訂
109年3月25日 社務會議修正第六條 109年3月25日第一次理事會修訂
109年5月6日 社員代表大會修正第六條
第 一 章 總 則
第一條 | 本社定名為「有限責任花蓮縣食在永續消費合作社」。 |
第二條 | 本社本著合作利他之精神,透過團結社員之消費需求,共同購買友善環境之產品,以促進環境永續、在地經濟、並增進社員福利為目的。 |
第三條 | 本社為有限責任組織,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,負其責任。 |
第四條 | 本社以花蓮縣慈濟相關志業機構與組織為其業務組織區域。 |
第五條 | 本社社址設於花蓮縣花蓮市介林九街298號。 |
第 二 章 社 員
第六條 | 本社社員以花蓮縣慈濟相關志業機構之現職與退休教職員、現職教職員配偶、在學學生、慈濟授證志工,填寫入社申請書、繳納股金完成合作社教育後,即取得社員資格。 其中學生依據認購社股股數,得自由選擇參加本社為準社員(認購拾股)或社員(認購壹佰股)。 推廣中心學員、花蓮縣居住或設籍居民得成為準社員。準社員不得成為選舉人與被選舉人,其他權利、義務與社員相同。入社兩年後,經兩名社員推舉,且居住或設籍花蓮者得申請為社員。 非營利組織得申請為本社法人社員。 |
第七條 | 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社。 一、死亡。 二、自請退社。 三、除名。 四、年費逾期未繳超過兩年且沒有交易。 |
第八條 | 提出申請之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之全部或部分股款。 |
第 三 章 社股及年費
第九條 | 本社學生準社員每人至少認購拾股,學生社員與其他身分別每人至少認購壹佰股,每股金額新臺幣拾元,每人每年年費壹百元,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。入社後得增資。 |
第十條 | 社員及準社員認購社股,應一次繳清,並每年繳交年費始成為有效社員及準社員。 |
第 四 章 組 織
第十一條 | 本社設社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監事會及社務會。 |
第十二條 | 社員代表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,由全體有效社員代表組成。社員人數超過二百 人,得依章程規定,分組舉行選舉會議選舉代表出席代表大會。 社員代表名額以社員人數百分之十為原則,但其最低人數為五十一人,最高人數為一百九十九人。 社員代表之選舉採候選人登記制,並以會議投票或電子投票方式辦理之。 |
第十三條 | 本社設理事九人,候補理事三人,監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。均由社員代表大會就社員中選舉之。 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,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,理事會、監事會各設主席一人,由理事、監事分別推選之。 理、監事任期中出缺,由候補理、監事依得票順序遞補。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在未遞補前,不得出席理、監事會議。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為兩年,連選得連任,理監事主席得連任一次。 |
第十四條 | 社務會由理事、監事共同組織之。 |
第十五條 | 社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選舉及罷免理監事。 二、審核並接受社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。 三、通過預算、決算及業務計畫。 四、制定或修訂各種章則。 五、規劃社務進行。 六、處理理事、監事及社員代表之提議事件。 |
第十六條 |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擬訂業務計畫。 二、聘任職員。 三、處理社員代表提出之問題。 四、調解社員間糾紛。 五、處理社員代表大會決議交辦事項。 六、處理其他理事、監事提出之事務。 七、通過社員之入社出社。 |
第十七條 |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監查本社財產狀況。 二、監查本社業務執行狀況。 三、當本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,代表本社。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,並得召集臨時社員代表大會。 |
第十八條 | 本社設總經理一人,必要時得設副總經理,均由理事會任用之,而事務員、文書、司庫、會計各若干人,由總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。 |
第十九條 | 本社因業務之需要,得分部經營,各部設經理一人,由總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,受總經理之督導,進行專司之業務。 |
第二十條 | 本社得設顧問團、各種委員會及工作小組,其成員由理事會聘任,各種委員會設置辦法另定之。 |
第二十一條 | 理事、監事及各種委員會委員,皆屬義務職,但有必需公務費用時,由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。 |
第 五 章 會 議
第二十二條 | 社員代表大會,分常年社員代表大會及臨時社員代表大會兩種。 常年社員代表大會於每一業務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召集之,臨時社員代表大會因下列情形召集之。 一、理事會、監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。 二、社員代表全體四分之一以上,以書面記名提議事項及其理由,請求理事會召集之。 前款請求提出後十日內,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,社員代表得報請主管機關自行召集。 |
第二十三條 | 社員代表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,始得開會;出席社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,始得決議。 但解除理事、監事職權之決議,須由全體社員代表過半數之決議。 解散本社或與他社合併之決議,應有全體社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,出席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。 |
第二十五條 | 社員代表大會以理事主席為主席,理事主席缺席時,以監事主席為主席。 監事會召集大會時,由監事主席為主席。 社員代表自行召集大會時,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。 |
第二十六條 | 社務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集一次,由理事主席召集之。其主席由理監事互選之。 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、監事三分之二出席,始得開會。出席理事、監事、過半數之同意,始得決議。 社務會開會時,經理及各部門主管得列席陳述意見。 |
第二十七條 | 理事會、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。理事會、監事會由各該會主席召集之。 理事會、監事會,應各有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始得開會;出席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同意,始得決議。 |
第 六 章 業 務
第二十八條 | 本社業務如下: 一、供銷部:辦理農產品、日常生活必需品及教學辦公用品之供應。 二、公用部:辦理餐飲、理髮及洗衣等公用設備,供社員公用。 以上各項業務,得由本社分別先後緩急舉辦。 |
第 七 章 結 算
第二十九條 | 本社以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一業務年度,理事會應於每年度終了時,編造業務報告書、資產負債表、損益表、財產目錄及盈餘分配案,至少於社員代表大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,連同監事會查帳報告書,報告社員代表大會。 |
第三十條 | 本社年終結算後,有結餘時,除彌補累積損失及付息(依台灣銀行定存利率)外,其餘數依下列規定辦理。 一、以百分之三十作公積金,由社員代表大會指定機關存儲,或其他確有把握之方法運用生息,公積金除彌補損失外,不得動用。 二、以百分之十作理事、監事及職員之酬勞金,其分配辦法,由理事會決定之。 三、以百分之二十作公益金,由社務會議決議作為辦理教育訓練、清寒獎助金、社區服務、社員康樂活動、產學合作之回饋金。其中產學合作回饋金需為百分之五。 四、以百分之四十作社員交易分配金,按照社員交易額比例分配。但經提出社員大會決議不予分配時,得移充社員增認股金或撥作公積金或轉增資。 |
第 八 章 解 散
第三十一條 | 本社解散時,清算人由理事充任之。前項清算人職務如下: 一、了結現務。 二、收取債權,清算債務。 三、分派剩餘財產。 清算人為執行前項職務,有代表本社為一切行為之權。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規定,清理本社債權及債務。 |
第三十二條 | 本社清算後有虧損時,以公積金股金順次抵補之。如有資產餘額時,由清算人擬訂分配案,提交社員代表大會決定之。 |
第 九 章 附 則
第三十三條 | 本章程未盡事項,悉依合作社法、合作社法施行細則、有關法令及本校之規定辦理。 |
第三十四條 | 本章程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,經主管機關登記後施行。修正時亦同。 |